北上广深的受暴女性还好吗?| 《反家暴法》三周年
【编者按】
截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了3年。该法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为回答这个问题,橙雨伞联合北京师范大学王曦影教授的团队,以北上广深地区的流动女性为主体,对这几个城市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颇为意外。
△注:本次调研中的“流动妇女”是指在北上广深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工作或者生活却无当地城镇户口的女性。
进步:家暴的适用范围
扩大到“非家庭成员”
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大家对于家暴几乎是讳莫如深,社交媒体对于家暴案件的曝光也并不算多,而在法律层面,对于家暴的规定更只有寥寥几笔。
虽然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对于家庭暴力做出了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是,这个定义放在当下的背景下却显得相当地单薄无力。
接二连三的曝出的发生在非婚姻关系中的暴力事件使得相关立法部门不得不正视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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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反家暴法》第37条将家暴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非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考虑到现实中,屡屡发生在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反家暴法》在这一方面来说的确是有很大的进步。
然而,这部法律却未能对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做出“与时俱进”的改进,对于社会所关注的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只字未提,仍然将家庭暴力局限于身体和精神暴力这两个方面。
在2008年《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这四种形式的背景下,《反家暴法》仍然剔除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的做法,似乎显得有些不进反退了。
不足:家暴求助率低
按理说,有了《反家暴法》,妇女的权利应该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此次的调研结果却显示,受访女性中,有近42%的女性曾在过去的12个月遭受过暴力,而其中,真正寻求帮助的也仅仅占比25.2%。
那其余的将近20%的受暴妇女为何不去寻求帮助呢?
经调查显示,大部分女性没有求助的原因主要是“觉得自己可以解决问题”和“不知道可以向谁求助”,其比例分别高达46.3%和37.5%。
图/没有求助的原因(N=160)
注:本题为多选题,故加总比例超过100%
或许是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家丑不得外扬”仍然是很多家庭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
无论是出于面子的问题还是隐私的考量,多数女性在遭受家暴后还是倾向于“关起门来解决问题”。
当然,不乏也有一些女性因此生出了一种“救世情怀”,认为自己是为了拯救施暴者才选择不离开。但是,殊不知“不能解决问题,你就会成为问题的受害者”,对施暴者的一次次纵容和妥协只会使家暴愈演愈烈。
此外,调查结果显示,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家人和邻居往往是受暴妇女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先求助的对象。
那么现实中,这些举足轻重的“救命稻草”是怎么做的呢?
“身为女人就是这样子的,女人也反抗不过男人,你就顺从一点。”
“你要为孩子多考虑考虑,要是离婚了,孩子这么小,可怎么办?”
……
都说娘家人才是自家人,因此很多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后,会很自然地将想要离婚的想法告知家人,以期得到最亲近的人的支持。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很多父母会以家庭完整,孩子福祉为理由将这些女性束缚在恐怖的婚姻里。
而家人的不赞同,不支持往往会将受暴妇女推向更深的地狱。
因为距离近,接触多,邻居经常是能够最早知晓家庭暴力的人,因此,受暴女性在“走投无门”的时候也会向邻居寻求庇护,躲避暴力。
然而,无论是受到“自扫门前雪”的观念的影响,还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许多邻居在面对受暴妇女的求助时还是选择了闭门不见,“明哲保身”。
家人和邻居这些近在咫尺的资源无法为受暴妇女们带来实际可靠的帮助,那么女性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另谋生路呢?
遗憾:可望而不可及的第三方
除了亲友和邻居之外,《反家暴法》还将第三方的力量纳入到反对遏制家暴的队伍中。
其中,第13条和第14条就规定了第三方的强制报告制度: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按理说,有了这样的规定,应该是给予受暴女性多一层的保护,但是现实却似乎总是不尽人意,这些看似唾手可得的帮助实则也很难实现。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尤其是造成身体损害后,受暴妇女最先能够接触到的社会第三方力量一般是医护人员。她们因受伤主动或被动地去往医院就诊,希望能够得到医生的帮助。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生只是遵循其最基本的行医准则,为患者诊治,对于就医之外的其他事物并不关心,换句话说,对于与医生本职无关的事情,他们往往会选择视而不见。
如此一来,受暴妇女能否获得帮助就只能依赖于医护人员本身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
根据调研结果,有超过20%的受暴妇女会选择向律师求助。
△寻求过帮助的相关人员或机构(N=112)
注:本题为多选题,故加总比例超过100%
要知道,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愿意从事无偿的法律援助。向律师求助很多时候意味着需要支出一笔金额不小的代理费,这对于许多没有收入来源的妇女来说,便成遥不可及的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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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有相当多的律师缺乏性别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很少有律师愿意去代理家暴案件。
在收入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商业案件和可能是“颗粒无收”的家暴案件之间,多数律师会选择哪一样,自然也就显而易见了。
与求助律师比例相同的还有求助于妇联,作为政府联系妇女的中介组织,妇联具有第三部门的特征。
但是此次调研中受访的妇女却表示,当她们向妇联求助后,妇联大多表示无能无力。
“她们(妇联)说这种事情她们管不了,也帮不了……”
“她们说您的这种情况帮助不了你,下次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报警。”
再者,妇联本身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妇女庇护所。若是一定要寻求庇护,那么这些遭受家暴的妇女则很有可能会被安置在面向流浪人士的社会救助站内。
缺乏妥善的环境和专业的咨询与治疗,对于这些受暴妇女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期待:加速多部门联合协作
公安,作为国家公权力,也是《反家暴法》在实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执行机关。
然而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不处理,轻处理使得公安在反家暴这件事上几乎成为了一个花瓶式的摆设。
“这是你自己的家事,我们这边也没有办法。”
“如果你没死,没有去医院,就不算什么事情。”
曾经报过高达16次警的安琪(化名)和警察打交道的经历可以说是不堪回首。
据安琪回忆,最离谱的一次,派出所竟然将身为受害者的她和作为施暴者的前夫关在一起长达12小时,让他们自行协调。这种把羊和狼关在同一个笼子的态度和做法使得安琪对于警察十分失望。
虽然在之后的离婚一审判决中安琪被判获得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个赔偿费她却迟迟没能拿到。
根据《反家暴法》第16条规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警方在处理相关报案时,大多会采用批评教育和口头调解的方式。
至于开具告诫书,对施暴者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则很少会被实践。
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案件,一般都是在情节十分严重,例如造成伤残、死亡的结果后,公安才会积极作为。
就《反家暴法》本身而言,其中部分规定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受暴妇女的作用,反而加重了她们寻求救济的负担。
首先,拿举证责任来说,《反家暴法》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在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中,采取这样的举证规则问题并不大,但是这样的规则在家暴案件中则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一方面,一些家暴受害者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下根本就没有要收集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书等在现实中难以获得。
因此,缺少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许多受暴妇女在举证这条路上举步维艰。
第二,作为《反家暴法》亮点之一的人身保护令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
在此次调研所覆盖的受暴妇女中,仅有五名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率仅为1%。
虽然《反家暴法》规定应当在72小时内给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的受访者却表示,她们前后花了1-4个月不等才拿到了保护令。
长时间的等待和缓慢的申请效率,使得原本能够及时保护受暴妇女的保护令成了一纸空谈。
第三,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受暴妇女能够获得的赔偿少之又少。且不说《反家暴法》对此未有涉及,《婚姻法》第43条也仅笼统地规定了遭受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在实践中,受暴妇女真正能够获得的赔偿算的上是微不足道。
“赔了5000块,最终认定他家暴成立。”
“只有6000块,想对他对我的伤害,这个钱是很少的。”
这样的赔偿不仅不能对于受暴方有到任何实质上的补偿作用,其金额之少更是传达了一种讯息,那就是,家暴的成本非常低。
在几乎无甚后果的家暴面前,施暴者自然会更加地肆无忌惮,这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家暴的不良之风。
写在最后
《反家暴法》施行三年以来,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其中那些让人耳目一新的规定,也确实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带来了福音,给予她们希望。
自然而然的,公众也会对这部法律有更高的期待,期望它能够切实地保障受暴妇女们的利益。
然而,根据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反家暴法》实施的效果却并没有预期得那般好,那些曾经让我们眼前一亮的规定沦为纸上谈兵,而那些保护弱者的理念也因为执行不当变成了“华而不实”的摆设。
含糊不全的规定,不如人意的普及和拖泥带水的执行,使得《反家暴法》徒有其表,未能完全发挥其效用。
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暴力的确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这样的问题,徒法不能自行,法律法规只是遏制家庭暴力的一种手段,更多的或许还是需要依靠多部门的联动以及全社会的帮助。
引用《人民日报》的评论:
“在发挥法律教化人心作用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以公德、伦理和美育去引领人崇德向善,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幸福指数,让每一位家庭成员快乐地生活,家庭暴力的土壤才会逐步消减。”
最后,希望天下再无暴力,每一个家庭都能和谐相处,幸福美满。
P.S. 该调研的正式版本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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